終院指陳志雲若無貪污意圖 何以觸犯《防止賄賂條例》?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6/06/29 12:29

最後更新: 2016/06/29 12:2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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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濟日報資料圖片

無綫電視前廣播業務總經理陳志雲就09年於奧海城演出《志雲飯局》現場版取酬,與前助手叢培崑雙雙被裁定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成,陳志雲今獲終審法院受理其上訴許可申請,案件排期於明年2月21日審理。

代表陳志雲的資深大律師謝華淵早前提出的上訴理據,包括控方未能證明陳取酬演出是有貪污意圖,以及陳有合理辯解。代表律政司一方的資深大律師郭棟明今回應指,控方只需證明陳取酬「秘撈」的工作與無綫業務相關,便應罪成,而毋須證明陳是否有犯罪意圖。

終院法官一度質疑「秘撈」理應只是民事案件,若陳沒有貪污意圖,何來觸犯《防止賄賂條例》?法官又主動問及律政司一方,同場演出的黎耀祥亦是無綫演員,兩人情況有何分別?郭回應指黎只是合約制演員,與陳的合約不盡相同。

法官最後批出上訴許可,並指示雙方於正式聆訊中需討論在同類案件中,控方應就什麼犯罪意圖肩負舉證責任,以及有關合理辯解的法律原則應如何應用於本案。

謝又提及上訴庭早於08年已就一宗同類案件作出與本案相反的判決,而其中兩名法官更是同時負責審理該案及陳志雲案,謝認為早有案例但質疑控方從未主動提出。